各市县科协、县级农技协联合会、农技协专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农技协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发展,根据《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农技协将开展2023-2027年度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现根据中国农技协相关通知要求开展我省“2023-2027年度科普教育基地”遴选推荐活动,请相关单位根据中国农技协通知(见附件)要求于8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样表见附件)Word文件和盖章PDF文件报送至山东农技协电子邮箱sdnjx@163.com。推荐材料要客观、准确、完整,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联系人: 张炬 张军
通信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日照路2286号 山东省科技馆
联系电话:0531-86064895 82595334
电子邮箱:sdnjx@163.com
山东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2023年7月26日
关于开展2023-2027年度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技协(联合会),中国农技协各专业委员会、科技小院各省联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农技协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发展,根据《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农技协将开展2023-2027年度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负有科普义务的单位、自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且具备相应工作条件,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获得省级农技协(联合会)、专委会、科技小院各省联盟其中一家推荐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可申报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报认定程序
1.推荐。申请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所属类型向各省级农技协(联合会)、中国农技协各专委会、科技小院各省联盟中的一家提交申请进行申报。由省级农技协(联合会)负责组织审核推荐本联合会所管理的单位,每个省级农技协(联合会)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专委会负责组织审核推荐本专业领域内的单位,每个专委会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科技小院各省联盟负责组织审核推荐各省科技小院的单位,每个省科技小院联盟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申请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各推荐单位负责按照推荐名额和《办法》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推荐,并实地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初评。中国农技协依据《办法》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评和实地抽检。
3.终评。中国农技协组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按照《办法》评议确定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建议名单。
4.公示和命名。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农技协予以认定命名2023-2027年度“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有关要求
(一)落实推荐责任。
各推荐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组织本地区、本专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择优推荐,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同时,要更加着重于相关单位平时的科普工作成效。
(二)严格认定标准。
拟申报单位要主动联系各推荐单位,了解相关要求,对照《办法》改进科普工作,制定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制度,深入挖掘本单位科普资源,积极组织策划各种科普活动,拓展科普功能。
(三)及时推荐报送。
各推荐单位请于8月20日前将《2023-2027年度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表》(附件2)发送至电子邮箱zgnjx@cast.org.cn。
(四)加强日常管理。中国农技协将对已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教育基地要接受中国农技协的统一领导,配合协会的部署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工作考核,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请相关推荐单位组织2021-2025年度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附件3)提交2022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2023年度计划,于8月20日前统一发送至电子邮箱zgnjx@cast.org.cn。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武文慧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6层
联系电话:010-65001928 17810278952
电子邮箱:zgnjx@cast.org.cn
附件:
1.2023-2027年度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表
2.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
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为加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的规范管理,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本会认定命名的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本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法人单位,或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
2. 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3. 有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当地农技协联合会(科协)的认可;
4. 每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重要主题日期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
5. 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二)设施条件
1. 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 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并根据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技前沿发展和相关社会热点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三)科普服务
1. 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50天,能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
2.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劳动精神,树立相信科学、和谐理性的思想观念,推广普及农业科研成果,培育健康文明乡风,培养农民群众文明生活、科学生产和科学经营能力。
3. 开展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开展针对欠发达地区农民群众的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4. 每年承接青少年农业实践(实习)等活动不少于2次。
5. 制作并传播高质量农业科技、农耕文化、农民生活、农村环境相关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
(四)人员保障
1. 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
2. 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第五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推荐。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科普教育基地。每个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认定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确定推荐顺序。
(二)初评。本会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评,对申请单位(机构)实地抽检。
(三)终评。本会组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评议确定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建议名单。
(四)公示和命名。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农技协予以认定命名“中国农技协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认定命名。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会正式发文确认并授牌发证。
第七条 命名格式统一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地域)××(专业)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本会是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科普教育基地要接受本会的统一领导,配合本会的部署开展活动。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单位及推荐单位承担对科普教育基地日常工作指导职责。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资料。
第九条 本会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为荣誉性、鼓励性认可,不改变其创建单位法人资格和地位。
第十条 本会和各级农技协组织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会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命名有效期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命名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托基地示范、推广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带动当地形成产业化优势;
(二)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教育服务;
(三)为国内外农业科技交流活动提供观摩平台。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在有效期内撤销“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四)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农技协发字〔2018〕48号)同时废止。